楊建軍、宋愛軍等7人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罪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湖南省綠林市政景觀工程有限公司中標承建會同縣三角塘水廠原址改擴建工程。因工程位于會同縣林城鎮(zhèn)大橋村,楊建軍、宋愛軍等12人強攬取水泵房土石方工程,多次煽動村民阻工。迫于無奈,項目部與楊建軍等人簽訂施工合同,工程造價17.5萬元。6月,該項目部轉(zhuǎn)運渣土時,楊建軍、宋愛軍等人再次阻攔并強攬該工程。項目部被迫以5.18萬元將該工程承包給楊建軍等人。7月,項目部又被迫以2萬元的價格將另一工程承包給楊建軍等6人。
2017年3月,楊建軍等6人以會同縣濕地公園項目在該村地段,必須由本地人承包,采用阻工、威脅等方式阻止施工,并索要3萬元。工程項目部迫于無奈,以其他形式支付給楊建軍等人5000元。12月,楊建軍、宋愛軍、龍海濱找到會同縣污水管網(wǎng)鋪設工程承包人,以工程經(jīng)過大橋村地段,強行索要財物。承包人被迫以“管理費”的名義支付給楊建軍等3人6000 元。
【裁判結果】
從2017年4月開始,楊建軍、宋愛軍、宋先明、楊小安、楊小洪、楊愛生、龍海濱經(jīng)常糾集在一起,分別以阻工、威脅或要挾等手段,多次實施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社會經(jīng)濟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屬惡勢力團伙。
被告人楊建軍、宋愛軍、宋先明、楊小安、楊小洪、楊愛生采用阻工和威脅等手段,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jié)嚴重,六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強迫交易罪;被告人楊建軍、宋愛軍、宋先明、楊小安、楊小洪、楊愛生、龍海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分別采用阻工、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七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據(jù)此,市縣兩級法院對被告人楊建軍、宋愛軍等6人以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判處二年一個月至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不等刑罰,并處2萬元至3萬元不等罰金;對被告人龍海濱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6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告人楊建軍、楊小安、楊愛生曾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刑,其中楊建軍和楊小安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傷害一人,被追究刑事責任,楊愛生因故意傷害他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人作為刑滿釋放人員不思悔改,而是將服刑經(jīng)歷當作為非作惡的資本,在當?shù)丶m集部分村民,利用“地頭蛇”的身份在多個建設工程項目中通過強攬工程、阻工、索要好處費等方式獲取非法利益,橫行鄉(xiāng)里、稱霸一方,屬于典型的在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煽動鬧事、強攬工程的惡勢力。
對黑惡勢力犯罪行為依法予以嚴懲,這是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的基本要求。遏制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特別是從根本上遏制農(nóng)村涉黑涉惡問題,才能明顯提升人民群眾安全感、滿意度。本案屬于典型的盤踞農(nóng)村的惡勢力,在其尚未坐大成勢之際將其摧毀,堅決打掉黑惡勢力犯罪的囂張氣焰,維護當?shù)厣鐣拈L治久安。法院在對被告人楊建軍、宋愛軍等6人依法嚴懲的同時加大了財產(chǎn)刑的適用力度,分別并處2萬元至3萬元不等罰金,在經(jīng)濟基礎上瓦解惡勢力犯罪分子。